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辦法
湖南省第十(shi)三屆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di)52號
《湖(hu)南省(sheng)實施(shi)〈中華人民(min)共和國中醫(yi)藥(yao)法(fa)〉辦法(fa)》于2020年9月25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ren)民(min)代表大(da)會(hui)常(chang)務委員(yuan)會(hui)
2020年9月25日(ri)
湖南(nan)省實施《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he)國中醫(yi)藥法(fa)》辦法(fa)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并重方針,將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建立中醫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san)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配備中醫藥管理人員,對中醫醫療、康復、預防、保健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fu)其(qi)他有(you)關(guan)部門,按照各自職(zhi)責(ze)做好(hao)與中醫藥管理有(you)關(guan)的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優化中醫醫療機構布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診療設備配備。
政(zheng)府舉辦的綜合醫院(yuan)、傳(chuan)染病醫院(yuan)、婦(fu)幼保健院(yuan)和有條(tiao)件的專科醫院(yuan)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中醫藥科室(shi)、中醫病床(chuang)。
社區(qu)衛生服務中(zhong)(zhong)心和鄉鎮(zhen)衛生院應當配備中(zhong)(zhong)醫藥(yao)專業技術人員,并設置中(zhong)(zhong)醫館等中(zhong)(zhong)醫藥(yao)綜合服務區(qu)。
鼓勵和(he)支持社會(hui)力量舉辦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醫(yi)(yi)療機(ji)構。鼓勵和(he)支持有資質(zhi)的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專業技術(shu)人員舉辦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門診(zhen)部、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診(zhen)所。
第(di)五條 具有國家規定學歷,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類別醫師執業注冊后,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注冊范圍開展相應診療服務。
在外科(ke)(骨科(ke))、婦產科(ke)、眼(yan)耳鼻(bi)咽喉科(ke)等(deng)專業科(ke)室執業的中醫(yi)類別(bie)醫(yi)師(shi),按照有關規定(ding)考核達到相應水平的,可以(yi)采用現代科(ke)學技術方法開展手術等(deng)醫(yi)療(liao)活動。
第六條 鼓勵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理論與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的傳承創新發展。
非中醫類別(bie)醫師(shi)的中醫藥處方權(quan)限(xian)和護理人(ren)員(yuan)運(yun)用中醫藥適宜技術(shu)的具體(ti)辦(ban)法,由省(sheng)人(ren)民(min)政府中醫藥主管部(bu)門制(zhi)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醫結合防控機制,在制定診療方案、組織專家團隊和專業隊伍、實施醫療救治、指導社區防控等方面應當有中醫藥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揮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獨特作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中醫藥應急物資、設施、設備和技術資源儲備制度,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疑難疾病的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建立中西醫相互會診、轉診制度。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西醫協同攻關,推廣中西醫結合診療。
第十(sh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治未病服務,鼓勵和支持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立治未病科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第十(shi)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特色康復、保健服務,加強康復專科建設,推廣針灸、推拿、敷貼等中醫藥適宜技術,建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區康復機構雙向轉診機制。
第十(shi)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優勢,鼓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開發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與路線,建設融中藥材種植、中醫藥健康服務、文化景觀旅游、傳統健身運動、食療于一體的中醫藥健康旅游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區。
第(di)十三(san)條(tiao)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制定和完善下列中藥材質量標準、技術規范:
(一)種子、種苗質(zhi)量標準;
(二)中藥材外源性毒素限度標準,包括(kuo)重金屬及有(you)害(hai)元素、農藥殘留(liu)(liu)、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殘留(liu)(liu)等(deng);
(三)等級標(biao)準;
(四(si))種植(zhi)養殖田間管理、投入(ru)品(pin)使(shi)用等規范;
(五)采收、產地初(chu)加工規(gui)范;
(六)包裝和倉(cang)儲(chu)規范;
(七)其他質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第(di)十(shi)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藥材種植養殖發展:
(一)推動(dong)中藥材(cai)重點產區建(jian)設,建(jian)立武(wu)陵山脈(mo)、雪峰山脈(mo)、南嶺山脈(mo)、羅霄山脈(mo)和環洞庭(ting)湖(hu)等中藥材(cai)種植養(yang)殖產業帶;
(二)整理(li)湖南(nan)道(dao)地和特色藥材目錄(lu);
(三)評定湖南道(dao)地和特色藥材良種(zhong)繁育、種(zhong)植基(ji)地,加強生態種(zhong)植基(ji)地建設;
(四)建(jian)立(li)湖南道地和特色(se)藥材種質(zhi)資源庫、戰略儲備庫。
縣級(ji)以上人民(min)政(zheng)府及其有關部門(men)應(ying)當建立健全中(zhong)藥材種植養殖技術(shu)服務體系;培育、保護、推(tui)廣湖(hu)南道地中(zhong)藥材知名品(pin)牌,支持(chi)湖(hu)南道地、特色中(zhong)藥材品(pin)種申(shen)報地理(li)標(biao)志保護產品(pin)和地理(li)標(biao)志證明(ming)商(shang)標(biao)。
第(di)十五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依法炮制中藥飲片,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醫聯體和其他指定的醫療機構調劑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中藥制劑的使用進行不良反應監測,并按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yi)療機構(gou)配制中藥(yao)制劑屬于下列(lie)情(qing)形的(de),不(bu)納入醫(yi)療機構(gou)中藥(yao)制劑管理范圍(wei):
(一)中藥加工成細(xi)粉(fen),臨用時加水、酒、醋(cu)、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pei)成外用膏藥,在本(ben)醫療機構內使用;
(二)鮮藥(yao)榨(zha)汁;
(三)受患(huan)者委(wei)托,醫療機構(gou)按(an)照(zhao)醫師(shi)為(wei)該患(huan)者開具(ju)的(de)處方運用中藥傳(chuan)統工(gong)藝加工(gong)而成的(de)制(zhi)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和質量檢測體系,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管,保障中藥材質量和安全。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zheng)府應(ying)當發展中(zhong)(zhong)藥材現代商(shang)貿(mao)服(fu)務,完善倉儲物流(liu)、電子商(shang)務、中(zhong)(zhong)藥配(pei)送等平臺建設,加強中(zhong)(zhong)藥材市場監督管(guan)理。
第十(shi)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推進中藥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中藥產業的支持,推動中藥產業發展集聚區建設。
第十八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鼓勵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支持中藥企業形成核心品種,提升中藥企業競爭力,培育知名中藥品牌。鼓勵企業研發、推廣以湖南道地中藥材、特色中藥材為原料的藥膳、藥飲以及藥妝、藥浴等產品。
第十(shi)九條 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將師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繼續教育和畢業后教育內容,將跟師臨診作為主要的師承教育方式。鼓勵開展名中醫、中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等中醫中藥師承教育人才培養。
第(di)二十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統籌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建設。
新(xin)進(jin)醫(yi)(yi)療崗位的中醫(yi)(yi)醫(yi)(yi)師(shi)應當(dang)(dang)接(jie)受住院(yuan)醫(yi)(yi)師(shi)規范化培訓,其(qi)中中西醫(yi)(yi)結合(he)專業人員應當(dang)(dang)參加(jia)中醫(yi)(yi)住院(yuan)醫(yi)(yi)師(shi)規范化培訓或(huo)者臨床(chuang)類別全科醫(yi)(yi)生(sheng)規范化培訓。
第二十(shi)一條(tiao)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計劃,擴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中醫醫學生的培養規模,加強對中醫全科醫生、中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藥學學生的培養。
縣(xian)級(ji)以(yi)上人民政(zheng)府應(ying)當鼓勵和(he)支持(chi)中(zhong)(zhong)醫(yi)執(zhi)業醫(yi)師(shi)和(he)中(zhong)(zhong)醫(yi)藥專業畢業生(sheng)到基層(ceng)醫(yi)療衛生(sheng)機(ji)構從事中(zhong)(zhong)醫(yi)藥服(fu)務(wu),并在薪酬待(dai)遇、職(zhi)稱(cheng)晉升、進修培養等方(fang)面給予考(kao)慮(lv)。縣(xian)級(ji)以(yi)上人民政(zheng)府可以(yi)通(tong)過招(zhao)募招(zhao)聘、購買服(fu)務(wu)等方(fang)式為基層(ceng)補充(chong)中(zhong)(zhong)醫(yi)藥人才。
第二(er)(er)十(shi)二(er)(er)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等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加強對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推進中藥材生物轉化開發和創新,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支持結合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對理法方藥的研究,不斷提升中醫診斷和治療的精準度。
鼓勵和支(zhi)持中醫藥(yao)企業加快中藥(yao)新藥(yao)和健(jian)康產品的創制研究,加強中醫器械(xie)和中藥(yao)制藥(yao)設(she)備研發。
第二十(shi)三(san)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地歷代中醫名家學術思想研究,搶救瀕臨失傳的古籍文獻,搜集整理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傳統療法和傳統制藥、鑒定、炮制技術。
建立(li)健全(quan)名(ming)中醫(yi)評選機制。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醫(yi)大師、全(quan)國名(ming)中醫(yi)、省名(ming)中醫(yi)和基(ji)層名(ming)中醫(yi)傳承工(gong)作室建設(she)。鼓勵和支持名(ming)中醫(yi)工(gong)作室總結臨(lin)床診療經驗,開展中醫(yi)藥(yao)學術傳承活動。
第二十(shi)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將中醫藥常識納入中小學衛生健康教育范圍。
省人民政府(fu)(fu)和(he)有關設區(qu)的市(shi)、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fu)(fu)應當加(jia)強以馬王堆漢(han)墓中醫藥(yao)文化(hua)(hua)為重點的湖湘中醫藥(yao)文化(hua)(hua)研究,強化(hua)(hua)炎帝(di)陵、仲景碑、藥(yao)王殿(dian)、橘(ju)井泉等中醫藥(yao)文化(hua)(hua)古跡的保護和(he)利用。
支(zhi)持依法設立具(ju)有湖南中(zhong)醫藥特色的博物館(guan)(guan)、展覽館(guan)(guan)、紀念館(guan)(guan)、科普館(guan)(guan)和藥用動植物園等中(zhong)醫藥文化(hua)宣傳教育基地。
第二(er)十(shi)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土家族、苗族、侗族、瑤族等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的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推進少數民族醫藥科研和資源保護開發,加強少數民族醫藥文獻發掘、整理與開發研究工作,促進民族醫藥理論發展和技術推廣,提高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能力。
第(di)二十六(liu)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重點加強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重點專科、中醫藥人才隊伍、中醫藥科研能力、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和支持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等。
鼓勵設立政府(fu)引導、社會(hui)資(zi)本參與(yu)、市場(chang)化運作的(de)中(zhong)醫(yi)(yi)藥發(fa)展基金(jin),扶持(chi)中(zhong)醫(yi)(yi)藥醫(yi)(yi)療、產業、教育、科研重點(dian)項目。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根據中醫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
制定和調整中(zhong)醫(yi)(yi)醫(yi)(yi)療服務(wu)收費項目和標(biao)準(zhun),應當經中(zhong)醫(yi)(yi)藥(yao)專家評審論(lun)證并(bing)充分聽取(qu)中(zhong)醫(yi)(yi)藥(yao)主管(guan)部門和社會公眾等方面(mian)的(de)意見。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yi)療保(bao)障(zhang)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guan)部門研究確定(ding)更趨合理的中(zhong)醫(yi)診(zhen)療項目、中(zhong)藥(yao)飲片、中(zhong)成藥(yao)和醫(yi)療機構中(zhong)藥(yao)制劑(ji)的基本醫(yi)療保(bao)險基金支付的報(bao)銷比(bi)例,減輕患者負擔。
縣(xian)級(ji)以(yi)上人民(min)政府(fu)醫療(liao)保障(zhang)主管部(bu)門(men)應當結合中(zhong)醫藥(yao)特點,健(jian)全醫保支付(fu)方式(shi),分批遴選中(zhong)醫藥(yao)優勢明顯、治療(liao)路徑清晰、費(fei)用明確的病種(zhong)實行(xing)按病種(zhong)付(fu)費(fei)。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信息化建設,推進中醫藥大數據應用,建立以中醫醫療服務為重點的基礎數據庫,鼓勵依托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中醫醫院,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使用中的應用以及療效跟蹤研究的運用。
第(di)三十(shi)一(yi)條(tiao)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依托衛生健康信息資源建設省級中醫藥數據中心。
省(sheng)人民(min)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dang)加強(qiang)中藥材(cai)資源動態監(jian)測信息與技術服務體(ti)系(xi)建設,建立全省(sheng)中藥材(cai)資源數據庫和中藥資源動態監(jian)測網絡體(ti)系(xi),監(jian)測全省(sheng)中藥資源保護(hu)和利用(yong)現(xian)狀,并依(yi)法向(xiang)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監管中醫藥行業學會、協會按照章程履行職責,發揮其在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三條 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下列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中醫藥醫療、教(jiao)育、科研、管理以(yi)及產業發(fa)展、文化傳(chuan)播、促進中西醫結合(he)等方面成績顯著(zhu)的;
(二)捐獻(xian)(xian)有科學研究(jiu)和臨(lin)床應用價值的(de)中醫藥文獻(xian)(xian)、秘(mi)方(fang)、驗方(fang)、診(zhen)療(liao)方(fang)法(fa)和技術(shu)的(de);
(三)中醫藥(yao)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chuan)承或者(zhe)帶徒授業成績顯(xian)著(zhu)的;
(四(si))長期(qi)在基(ji)層醫(yi)(yi)療(liao)衛生機(ji)構(gou)從事(shi)中醫(yi)(yi)藥(yao)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對促進中醫藥事(shi)業發展有其他(ta)突出貢(gong)獻的。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