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DMF嚴格規范藥輔行業 現有行業龍頭或成改革受益者
12月4日,國家食藥監總局于官網正式發布《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與藥品制劑共同審評審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試圖全面建立原輔包溯源機制,原輔包的使用和更換進入全新時代。
從本次《意見稿》內容來看,不少條款都做了較大改進,行業規范要求更加嚴格,行業標準大幅提高,也意味著藥輔行業的進入壁壘變得更加森嚴,相關行業龍頭企業或將成為本輪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今后,更換藥輔供應商須經(jing)國家藥審中心(xin)審評
根據現行的藥輔監管規定,藥品制劑生產企業若要變更供應商,只需提供相應研究資料并交省級藥監部門備案,即可完成供應商變更,無需通過國家局藥審中心進行技術審評。
本次《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已上市制劑變更原輔包供應商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制劑提出補充申請,藥審中心對制劑與原輔包進行共同審評審批。”也就是說,未來變更供應商,需要國家局藥審中心進行審評審批,這意味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必須扎實做好相關研究工作,否則國家局藥審中心審評不通過,則無法更換供應商。
今后,隨意變更原輔包供應商的現象將大大減少,對現有原輔包生產企業來說,下游制劑企業的粘性將大為增強,有利于企業經營業績的穩定增長。換句話說,原輔包行業的進入門檻將陡然提升,幾乎很難有新的企業再進入。
參(can)照原料藥要求制訂(ding)藥用輔料申報(bao)登記標準,輔料與(yu)制劑(ji)共同進行技術審評(ping)
《意見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原料藥的登記資料應當符合總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2016年第80號);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的登記資料應當分別符合《藥包材申報資料要求(試行)》和《藥用輔料申報資料要求(試行)》。
這三個文件詳細記載了原輔包進行登記時應當開展哪些研究,并做出了詳細的申報資料要求,尤其是藥用輔料的申報資料內容框架基本上就是參照原料藥的要求制訂的,這對藥用輔料的申報廠家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換句話說,原輔包的備案要求不會低于原來的注冊申報要求。
另外,本意見稿中提到的原輔包備案最終需要經過國家局藥審中心,與制劑共同進行技術審評,通過后方可在制劑中使用,實質上走完了整個藥品注冊申報的流程,對研究內容的要求同樣不低于原來的注冊申報。唯一的區別只是備案后不發文號而已。
可以預見的是,現有的原輔包企業中,有很大一部分將會因為無法達到備案要求而被淘汰出局,市場將進一步向新和成、億帆醫藥、爾康制藥等龍頭企業集中。
藥用輔料進入全程(cheng)溯源時代,行業更加規范(fan)
《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劑的注冊證明文件注明原輔包企業及登記號信息。總局發給原輔包質量標準、生產工藝等技術文件,對同一原輔包存在不同登記號的,按不同登記號以及質量標準進行區分管理。”。
今后,藥品注冊證明文件(藥品注冊證)上直接記載該藥品所使用的原輔包的生產企業及登記號信息,這使得質量能夠輕松溯源,便于監管和責任劃分。
有了這條規定,制劑企業為規避風險,將會優先選擇與資質過硬、技術先進的上游企業合作,原輔包企業靠低價搶市場的局面將被打破。
同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制劑未通過技術審評的,停止對該制劑使用的原輔包的審評。如使用該原輔包的其他制劑提出申請時,再次啟動該原輔包的技術審評。”
原輔包企業要想讓自己的產品通過審評,必須積極配合制劑的研究,否則自己也無法獲批。這迫使原輔包企業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加強技術合作,共同研究,規范生產和使用,因為不論誰成了短板,都會導致藥品最終無法獲批上市。
國家藥典委員會一位專家表示,“這是中國特色的DMF(藥物主文件),甚至比FDA的DMF制度更嚴格!用一句話總結,門檻比門還高。”(轉載中國經濟周刊-經濟網)
編者注:爾康制藥目前擁有超過120個藥用輔料批準文號,可以滿足大部分劑型的生產需要。同時,建有國家藥用輔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藥用輔料的研發、生產和質量控制領域均處于國內龍頭地位。爾康制藥具有的品種數量、生產規模、質控技術等方面的優勢,能夠在本意見稿正式實施后很好滿足制劑企業對于輔料供應商“一站式采購、穩定供貨、質量可靠”的要求。